著作權轉讓應該找哪個部門(著作權轉讓應該找哪個部門辦理)
2024-03-28
更新時間:2024-03-28 12:39:21作者:佚名
最近有當事人咨詢拆遷律師團說,他的房屋在2008年拆除了,有200多平,但當時的補償方案規(guī)定每戶只給140平安置面積。超出安置標準的60平面積,征收方只給300/平的貨幣補償。這位當事人認為補償太低,沒同意。最后房子還是拆了,征收方承諾的補償缺遲遲沒有兌現(xiàn)。他問:“現(xiàn)在我能要求我的房屋按2019年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來賠償嗎?”
他告訴律師,想走法律途徑維權,起訴征收方,提高補償。然而遺憾的是,通常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6個月。這位被征收人的房屋在2008年拆遷,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10年多了,已經(jīng)無法啟動行政訴訟來維權了。想要按照2019年的拆遷補償標準來賠償,也就無從說起了。
事實上,幾乎每天律師都能遇到這樣的咨詢。由于咱們一些拆遷戶法律維權意識的欠缺,這樣的故事一直在上演。
苦澀的拆遷戶,因走錯維權途徑,錯失提高補償?shù)臋C會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是2008年房屋被拆遷,補償確實不合理,而且這個不合理的補償最終還沒給他兌現(xiàn),可以想象他內心的苦楚和無助。
更遺憾的是,他沒有在房屋拆遷事實發(fā)生6個月內起訴維權,而是選擇了一條錯誤的維權之路。十余年低成本維權無果后,直到2019年才想起來走法律途徑,用法律武器來維權。然而,早就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無法維權了。本能爭取的合理補償沒了,多么令人痛心。
為了避免大家跑冤枉路、花冤枉錢、做冤枉事、吃冤枉虧,拆遷律師為大家整理了征地拆遷中非常重要的五大維權期限。我們拆遷戶一定要著重注意,積極利用起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高補償。畢竟拆遷有時間,維權有期限,過期不候。
征地拆遷中的五大維權期限,您千萬要重視,法律只保護這幾個時間段的訴求
一、申請聽證期限——10日內
申請召開聽證會,在征地拆遷中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根據(j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該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二、評估結果異議期限——10日內
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經(jīng)程序,集體土地征收如評估也可參考適用。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申請行政復議期限——60日內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四、申請行政訴訟期限——6個月內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guī)定:
如果權利受到侵犯,被征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被征遷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權利受到侵害時復議、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請復議的期限為60日,直接起訴的期限為6個月,復議之后再起訴的期限為15日。
五、合法強拆的救濟期限
在征地拆遷中,經(jīng)常有拆友抱著這樣一種心態(tài),反正我沒簽字,對方也不敢強拆,他要是強拆就是違法,我就告他。然而實際上,合法強拆是存在的,因此在合法強拆的期限內啟動法律救濟程序非常關鍵。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在拆遷補償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不搬遷或者在限期騰地期限內不交地,又不復議或者訴訟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也就是說大家就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兩項文書后一定要提高警惕,此時的救濟機會,即收到上述文件后的60日內申請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一旦法院作出了強制執(zhí)行的裁定后,通常只能拿到原本不理想的補償。此時再想維權提高拆遷補償難度極大,風險極高。
俗話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征地拆遷維權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文書都有其各自的行使期限,大家在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及時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以免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白白浪費,最終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