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合法理由不能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收集證據去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