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東煤熱力供熱站報修電話(長春市東煤熱力)
2024-09-29
更新時間:2024-09-29 11:14:00作者:佚名
山東新生兒出生證明換證
換發(fā)時應由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領證人到原簽發(fā)機構提出申請,原簽發(fā)機構在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后予以換發(fā)。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領證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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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斒氯嘶蛐律鷥焊改赣行矸葑C件原件、復印件;
?。ㄈ╊I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授權委托書;
(四)原出生醫(yī)學證明正、副頁(已落戶者只提供正頁)和換發(fā)登記表(附件17)等;
?。ㄎ澹┮蚝灠l(fā)機構責任導致的換發(fā)由簽發(fā)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原出生醫(yī)學證明無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兒母親或父親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新生兒父母已離婚的,可只提交撫養(yǎng)新生兒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有關撫養(yǎng)關系的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以及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的書面聲明。
新生兒父母使用軍官證信息簽發(fā),申請變更為居民身份證件信息的,應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干部部門或檔案所在管理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件信息與軍官證信息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一方信息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新生兒姓氏可隨父母信息變更相應調整。新生兒已辦理落戶登記,換發(fā)后需重新辦理落戶登記的,新生兒父母持簽發(fā)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到落戶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出生登記,同時,交回原出生醫(yī)學證明正、副頁。對原落戶地公安機關不能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副頁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加蓋戶口專用章的副頁復印件和無法提供副頁的說明。
換發(fā)后,新生兒落戶登記信息變更的,簽發(fā)機構應函告新生兒落戶地公安機關。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申領時應提供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