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fā)工資(公司不發(fā)工資可以直接離職嗎)
2023-11-09
更新時間:2023-11-09 02:54:54作者:未知
近期,四川樂山一起“蹊蹺”車禍經(jīng)紅星新聞獨家報道后,引發(fā)網(wǎng)友廣泛關(guān)注。司機王某在某小區(qū)駕車剛起步?jīng)]多遠,1歲9個月的男童小宇(化名)不幸殞命于車下。當時,其頭部在車輛左后輪處,整個身體位于車底,僅頭面部受傷,車身四周無碰撞痕跡。
10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當事司機家屬處獲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對此,王某表示不服,認為事發(fā)時小宇到底在車輛何方的基本事實始終未查清,人在車底又如何去避讓?目前,王某已依法向樂山中院提起了刑事申訴。
此外,針對該案在處于二審、當事司機被取保候?qū)徠陂g,一審法院馬邊縣人民法院即作出《逮捕決定書》并由警方予以執(zhí)行逮捕的行為,王某于10月30日向馬邊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被錯誤羈押3天的賠償金1310.67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回顧:
1歲9個月男童云殞命車底
“蹊蹺車禍”引爭議
2021年11月13日,樂山馬邊的王某開車去林工商小區(qū)接朋友一起去吃飯。進入小區(qū)后,他靠圍墻邊停好車,但未沒熄火,等了一兩分鐘后朋友即上車。然而,王某剛起步行駛沒多遠,突然感覺輪胎“壓到了東西”。王某下車后發(fā)現(xiàn),汽車左后輪壓到了一個小男孩頭面部,孩子是趴著的,臉部朝下,整個身體在車底。
當晚,小男孩經(jīng)搶救無效去世。事后,王某才得知,小男孩名叫小宇,年僅1歲9個月,家就住在事發(fā)現(xiàn)場旁邊的安置房一樓。
▲事發(fā)小區(qū)內(nèi)事故發(fā)生位置 紅星新聞記者顧愛剛 攝
司機王某稱,從駐車到起步期間,其通過車載360倒車影像發(fā)現(xiàn)四周無人。由于事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缺失,關(guān)于小宇是如何進入車底,在一審中檢方表示不作揣測;作為證人出庭的交警則分析小宇可能“從車頭右前方進入車底”。鑒于小宇整個身體在車底,僅頭面部受傷,車身四周也無碰撞痕跡,王某猜測,小宇可能是自己鉆進車底“躲貓貓”導致發(fā)生意外。
對此,樂山市馬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則認為事故屬“意外事件”,向樂山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國慶前夕,樂山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控辯雙方圍繞王某是否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失、監(jiān)護人是否也需承擔責任,以及王某是否存在翻供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事發(fā)小區(qū)通道
二審:
未盡足夠安全駕駛注意義務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月18日下午,樂山中院委托馬邊縣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宣判。
王某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本案不存在超速行駛和需要避讓行人的情形,王某已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本案的發(fā)生純屬意外事件,不構(gòu)成交通肇事犯罪。
樂山中院作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案發(fā)當時,該小區(qū)道路及周圍有多名成年人和玩耍的小孩,對此王某也是明知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在單位院內(nèi)、居民居住區(qū)內(nèi),機動車應當?shù)退傩旭?,避讓行人。根?jù)現(xiàn)場勘驗以及偵查實驗,并結(jié)合尸檢報告、醫(yī)院病歷,能夠證明被害人的損傷系王某所駕駛的車輛碾壓形成。
綜上,王某除在汽車行駛前應當觀察車輛周圍安全情況,在駕駛過程中也應仔細觀察,避讓行人,確保行車安全,且居民小區(qū)道路相比公路和城市道路更加復雜,客觀上對機動車駕駛?cè)藛T的行車安全要求就更高,但王某未盡到足夠的安全駕駛注意義務,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王某上訴還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該案刑事立案后,王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駕車碾壓被害人的事實,雖然王某對其駕車碾壓被害人時車輛行駛距離等供述與偵查實驗證明的情況存在差異,但該差異并不影響對王某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王某主動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原判不予認定不當,予以糾正,但綜合考慮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判量刑仍屬適當。
樂山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
不服“推測”定罪
請求再審改判無罪
對一審、二審判決,王某均表示不服。王某及其家屬認為,“本案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孩子是如何進入車底的?兩名交警出庭接受詢問時,一人稱自己不清楚僅配合事故認定書簽字,另一人稱孩子不可能站在車左邊或右邊,其推測‘孩子是從車的右前方鉆入車底’。”
“刑事案件要求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這樣連案件基本事實都未查清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訴人未避讓行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孩子及其親屬無責?!蓖跄臣捌浼覍俦硎?,法院直接采信了該份證據(jù),還判決申訴人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他們不能接受。
王某及其家屬認為,一、二審法院稱申訴人未盡到避讓行人之義務,違反了道交法規(guī),但若“人”既沒在車左車右車前方,而是在車底,叫申訴人如何去避讓行人?人不“存在”,又何來“避讓”之說?在他們看來,不應強人所難,要求每個人在停車未熄火狀態(tài)下,再次起步前都要下車趴到車底觀察一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目前王某已依法向樂山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訴狀,請求依法對本案提起再審,撤銷二審刑事裁定并改判上訴人無罪。
索賠:
二審期間被一審法院決定逮捕
質(zhì)疑被錯誤羈押3天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二審期間再生波折——2023年6月15日,王某向樂山中院提起上訴,8月3日該院為其作出取保候?qū)彌Q定,期限為6個月;隨后,樂山中院二審審理期間,一審法院馬邊縣人民法院卻對王某作出了逮捕決定。
王某家屬掌握的法律文書顯示:10月10日,馬邊縣人民法院對王某作出(2023)川1133刑初7號《逮捕決定書》,其中顯示,“本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王某,有證據(jù)證明犯交通肇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予以逮捕,請予執(zhí)行”。
▲相關(guān)法律文書 受訪者提供
10月12日上午9時,馬邊縣公安局根據(jù)上述《逮捕決定書》對王某執(zhí)行了逮捕,并押送至沐川縣看守所。當天下午3時29分,在王某已被逮捕收押后,樂山中院法官向王某送達了《解除取保候?qū)彌Q定書》,稱“現(xiàn)因變更強制措施,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王某取保候?qū)彽膹娭拼胧┯枰越獬?。但該決定書中未載明到底變更為何種強制措施。
10月14日下午,馬邊縣公安局又前往看守所向王某送達樂山中院(2023)川11刑終99號《逮捕決定書》。對此,王某以“已經(jīng)被逮捕了一次怎么又逮捕一次”予以拒簽。
王某及其家屬認為,馬邊縣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是無權(quán)對他作出逮捕決定的,其所作出的逮捕決定顯然是違法的;從10月12日至14日,王某被其錯誤羈押長達3天,經(jīng)受了嚴重的肉體和精神折磨。同時,該錯誤逮捕給王某及其親屬的身心也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并且給王某及其家屬的名譽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10月30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王某依法向馬邊縣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依法確認該院于2023年10月10日所作出的(2023)川1133刑初7號《逮捕決定書》違法;由該院在媒體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被羈押3天的賠償金1310.67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你們可能是誤會了!”王某家屬提供的一份通話錄音顯示,馬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謝某曾表示,“之前本院是下過一個逮捕決定書,后來我們發(fā)現(xiàn)這個案子還在二審,不應該由馬邊法院(下發(fā))逮捕(決定書),我們就及時收回了逮捕決定書。”
10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了馬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謝某,其表示,該案已經(jīng)二審宣判了,她不對個案予以評價。隨后,記者聯(lián)系該院辦公室,相關(guān)工作人員表示拒絕接受采訪。
1歲9個月男孩命殞車底 司機被判交通肇事罪獲刑1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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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蹊蹺車禍”案二審未宣判:當事司機被一審法院決定逮捕,二審法院對其解除取保候?qū)?/p>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郭宇 責編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