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離職時間的規(guī)定是什么?
2024-06-20
更新時間:2024-06-20 17:35:06作者:未知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離職時間的規(guī)定是什么?
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支付時間期限是根據雙方的約定。如果約定期限已滿,對方還沒有進行支付,可以直接跟對方要,還是不要的情況下,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個補償金,必須按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guī)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倍鴮τ趧趧诱咛岢鰠f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經濟賠償金是跟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作崗位有直接的關系。雖然說工作年限越高,賠償的金額越多,但是經濟賠償金是有最高限額的。每個人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家也不用對比,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計算,用人單位不給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