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多少條件? 起訴離婚的基本條件
2023-07-29
更新時間:2023-07-29 17:42:28作者:佚名
一、被告解除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對被保全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一些和財產有關的訴訟在正式開始之前可能會因為害怕對方把涉及到的財產藏起來或者轉移走,這樣就算受害的一方得到了最后的起訴勝利卻也拿不到相應的財產,所以法官在開始前會應申請將財產保護起來,保全就意味著被凍結起來而很難被解封了。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jīng)濟水平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也是越來越多的,如果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法協(xié)商處理的情形下,此時是可以選擇訴訟處理的,并且在訴訟之前,一方當事人也是可以出于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的目的,申請財產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