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尋釁滋事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什么呢)
2024-02-17
更新時間:2024-02-17 00:03:52作者:佚名
一、尋釁滋事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明確的在什么情況之下是符合立案標準。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三種類型是什么?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三種犯罪,尋釁滋事僅是其中之一,將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等同于流氓罪,似乎就認定了聚眾斗毆罪有著與尋釁滋事罪同樣的犯罪主觀要件,這顯然是不妥的。而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也容易與故意傷害、搶劫以及聚眾斗毆等罪產(chǎn)生定性的混亂,存在著同一行為可能會定性為不同的罪名或產(chǎn)生罪與非罪的差別。
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為,便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的,當然了,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于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還有就是量刑標準,都是有非常明確規(guī)定的,比如說如果存在者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或者是有持械隨意毆打他人,都是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