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后開公司財產(chǎn)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2024-02-16
更新時間:2024-02-16 22:43:12作者:未知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yè),均分原則處理。但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股權不僅具有財產(chǎn)性質,還具有身份性質,股權分割不僅要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對于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分割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協(xié)商好股權價格,南方對女方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價格協(xié)商一致后,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女方,公司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女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女方所有。
離婚夫妻不能協(xié)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jīng)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chǎn)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shù)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xiàn)。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chǎn)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xù)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chǎn)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分割。
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
一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如果有在婚后開公司,那么這一部分也是屬于婚后共同財產(chǎn)需要分割,具體如何分割,首先需要看公司是屬于什么性質,如果是屬于個人獨資公司,那么雙方可以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