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遲遲不交房,可要求按當前房價給貨幣補償
2024-02-02
更新時間:2024-02-02 07:37:11作者:佚名
征收方一招緊急避險拆了當事人房屋,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緊急避險原是刑法中的免責情形,卻被個別行政機關運用在了征收拆遷過程中,這一創(chuàng)設性的舉動是別出心裁,還是別有用心?
2017年9月29日,蘭州市某區(qū)應急管理辦公室針對轄區(qū)內(nèi)某小區(qū)某樓住戶做出了《緊急避險通知》,要求各住戶盡快搬離該樓。樓棟住戶李女士對此一臉茫然,感覺不知所措。緊急避險?盡快搬離?可這房屋不是已經(jīng)被納入征收范圍了么?一堆疑問涌入了李女士的腦海。
棚改拆遷引進新名目“緊急避險”,因為緊急所以加快拆除?
原來李女士所在的小區(qū)在實施棚戶區(qū)改造,在征收過程中,李女士與征收方的分歧較大,無法在補償方案約定的簽約期限內(nèi)達成補償協(xié)議。于是,征收方委托了甘肅某工程科學研究院,對李女士所在的樓棟做出了鑒定,認為該樓房屋屬于“D級危房”,結構安全性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已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建議進行拆除處理。
隨后,征收方便以應急辦公室的名義下發(fā)了《緊急避險通知》。而在該通知下發(fā)后的兩個月內(nèi),征收方組織相關部門對李女士所在的樓房進行拆除。
還沒有談好補償事宜,自己的房屋就被強拆了。滿腹委屈的李女士聯(lián)系到愛土拆遷律師團韓建業(yè)律師,把自己內(nèi)心的疑問一股腦兒提了出來?!拔业姆孔颖徽J定危房,這合理嗎?”“為什么拆遷我的房屋,最后變成了緊急避險拆危房?”“我的房屋補償還能要求提高嗎?”
律師普法:什么是緊急避險,能不能用于征地拆遷中?
征收方在拆遷時一直提到的所謂“緊急避險”到底是什么呢?其實,緊急避險本來是刑法中的概念,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簡言之就是在不得不做出選擇的情況下,損害小的利益,成全大的利益。而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可見緊急避險本質(zhì)上是一種法定的免責情形。
房屋征收不能以“緊急避險”做借口,凡遇征收必須合理補償
但在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體系中,并沒有“緊急避險”的概念,與之類似的措辭只有“突發(fā)事件”、“情況緊急”等。而根據(jù)《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地址災害防治條例》、《行政強制法》中的相關法條,行政機關即使以“緊急避險”為由做出行政行為,也應當遵循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且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該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范圍內(nèi),該區(qū)政府已作出涉案房屋征收決定,因此該區(qū)政府對李女士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不符合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情形的緊急避險拆除條件,征收方直接將征收補償過程中的房屋以緊急避險為由予以強制拆除,并不符合正當程序。
法院判決: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韓律律師的指導下,李女士將蘭州市某區(qū)人民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到勝訴判決書,李女士激動萬分。從征收補償反復協(xié)商無果到莫名其妙被定為危房,再到房屋被拆除,奔波于維權之路。整個過程中,她食不知味、寢不安枕,倍感焦慮和擔憂。她終于等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確認征收方拆房行為違法,也為她下一步和征收方協(xié)商合理補償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基礎。
遭遇違法征收不能以為沉默,唯有勇敢拿出法律武器,才能拿回應有補償
昨天是違章建筑,今天是緊急避險,后天是錯誤拆除,征收方的強拆理由,一萬個都有。這些理由說白了都是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任務,在無法與被征收方達成一致時,強制拆除又不想承擔責任的借口,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些強拆的行為都是與“先補償、再拆遷”原則相悖的,而且在征收拆遷中,只有經(jīng)過法院審理后的司法強拆才屬于合法強拆。
因此,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被征收方不要輕易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保持理性和冷靜,學會識別征收方的花招,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及時向?qū)I(yè)的征收拆遷律師尋求幫助,就一定能為自己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結語:北京愛土征地拆遷律師團隊提醒廣大的征收方:理由千萬條,合法第一條。拆遷不規(guī)范,賠償兩行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