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在看守所不讓律師會見合理嗎?
2023-08-20
更新時間:2023-08-20 05:04:34作者:未知
一、敲詐勒索罪在看守所不讓律師會見合理嗎?
是不合理的行為。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1、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chǎn),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
2、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xù)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3、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fā)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xiàn)不具有當場、當時性。
4、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3)發(fā)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fā)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xiàn)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xiàn),必須日后才能實現(xiàn)的。
5、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xiàn)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xiàn)。
(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xiàn)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qū)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在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公安機關將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處理,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不可以進行會,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師可以進行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