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保險詐騙罪共犯形態(tài)的認定)
2024-02-11
更新時間:2024-02-11 10:07:18作者:佚名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共同犯罪人的認定在保險詐騙活動中,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為了實現詐騙目的,常常勾結有關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或者財產評估人,讓他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本條第4款規(guī)定: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其中,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參與保險事故調查工作的當事人,他們所提供的鑒定、證明和財產評估的材料直接影響保險事故調查的真?zhèn)危虼朔蓪ζ湫袨樽髁藝栏褚?guī)定、如果他們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了條件,則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應當明確的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保險詐騙已經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的。
如果進行保險詐騙的人尚未騙取保險金,不構成犯罪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也不應當視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