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侵害土地使用權,應當承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土地使用權權遭到非法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方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等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即侵權人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chǎn),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chǎn),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非法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chǎn)返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應該返還土地和其他財產(chǎn)在被非法占有期間的孳息。
(3)恢復原狀,即在土地使用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土地使用權主體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侵權人將受到損壞的土地和其他財產(chǎn)恢復原來的狀態(tài)。
(4)排除妨害,即侵權人非法干涉、阻礙、妨害權利主體行使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障礙,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發(fā)包方即農(nóng)民集體組織為阻止承包經(jīng)營權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設置障礙、停供水電以及阻止通行等,應承擔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5)賠償損失,即侵權人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土地使用權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或者請求土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以其財產(chǎn)賠償土地使用權人所受到的財產(chǎn)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