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戀愛期間以共同名義購買房屋并登記于雙方名下,且明確登記雙方占有份額性質為共同共有,應當認定雙方對房屋共同共有;
2、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物業(yè)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雙方不具有家庭關系,應視為按份共有;
3、戀愛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考慮雙方實際出資進行分割;
4、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房屋共有性質的,應認定為按份共有;
5、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分手后房屋出資應返還;
6、雙方戀愛期間,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買房并登記在女方名下,應視為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分手的可請求女方返還;
7、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視為彩禮;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應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