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證據(jù)確鑿,何時舉報都有效。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過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