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2024-08-01
更新時間:2024-08-01 21:28:32作者:佚名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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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以及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ㄒ唬?、殘害、凍餓等身體傷害行為;
?。ǘ┙]、捆綁、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
?。ㄈ┙洺P灾櫫R、侮辱、誹謗、恐嚇、威脅、跟蹤、騷擾、散布隱私等精神侵害行為;
?。ㄋ模娖劝l(fā)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
?。ㄎ澹┮苑钦=洕拗啤儕Z財物等方式實施的經濟控制行為;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
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前款第三項侵害行為的,屬于家庭暴力。
第三條【總體要求】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第四條【共同責任】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發(fā)現當事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條【工作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受害人要求查處家庭暴力行為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舉報人、報案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并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治理體系,依法做好轄區(qū)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助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議事協(xié)調機構職責】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ǘ┙⒎醇彝ケ┝ぷ髀撓瘯h制度,推動多部門聯動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ㄈΡ拘姓^(qū)域內的家庭暴力重大案件處置工作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ㄋ模┙M織有關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信息采集、統(tǒng)計監(jiān)測等工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制度;
(五)推動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維權服務機制;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表彰、獎勵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七)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部門職責】市、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條【群團職責】婦女聯合會應當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機制,預防、化解家庭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老年人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協(xié)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條【社會協(xié)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社會力量提供家庭暴力的預防、救助等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共享】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區(qū)域、本領域反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采集、統(tǒng)計監(jiān)測和分析研判工作,在確保數據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二條【宣傳預防】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工作規(guī)劃,在全社會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眾反家庭暴力意識。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人民團體等單位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納入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提高相關工作人員預防、處置家庭暴力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家庭預防】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離婚冷靜期內的當事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培訓,預防家庭矛盾和糾紛。
第十四條【學校預防】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幼兒特點,定期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傳,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引導學生、幼兒的監(jiān)護人采取文明、科學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預防家庭暴力發(fā)生。
第十五條【調解預防】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會同婦女聯合會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選聘相關領域專家、實務工作者等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化解婚姻家庭糾紛。
第十六條【司法預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fā)布工作,做好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向公眾宣傳、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監(jiān)督建議事項的落實。
第十七條【基層預防】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聯組織等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引導建設文明和諧家庭。
村(社區(qū))婦女兒童工作人員、網格員應當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發(fā)現家庭暴力隱患及線索的,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單位預防】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及時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引導職工建立和諧家庭關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九條【求助或報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下列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人;
?。ǘ┫拗泼袷滦袨槟芰θ?;
?。ㄈ┮蚰昀?、殘疾、重病,或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干涉、阻撓上述人員履行強制報告義務,不得威脅其人身安全或者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求助處置】家庭暴力處置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勸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做好記錄;
?。ǘ└鶕締挝还ぷ髀氊?,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心理疏導、法律幫助等服務;
?。ㄈ└鶕締挝患笆芎θ藢嶋H情況,積極協(xié)助報案、醫(yī)療救治、傷情鑒定、臨時庇護、司法救助等,指導受害人依法保存、提交證據,及時轉介到有關部門或者機構。
第二十二條【報案處置】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⒓粗浦拐诎l(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控制加害人;
(二)協(xié)助聯系醫(yī)療機構等單位對受害人實施救治、進行傷情鑒定、臨時安置;
?。ㄈ┘皶r調查取證,查明基本事實,制作詢問筆錄;
(四)及時開展家庭暴力危險性評估,依法予以處理;
(五)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tǒng)計,規(guī)范錄入工作。
第二十三條【證據收集】公安機關等辦案單位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證明材料時,知悉情況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
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發(fā)現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詳細做好診療記錄,并保存相關資料。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出具醫(yī)學診斷證明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公安機關等辦案單位辦理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huán)境,采取與其年齡、性別、智力、意識水平相適應的方式進行,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時,應當通知其非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監(jiān)護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該監(jiān)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的代表到場,并做好記錄。必要時,可以安排心理咨詢師或者社會工作者協(xié)助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臨時庇護】對符合臨時庇護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負責處置的公安機關或者婦女聯合會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排至臨時庇護場所。
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在本轄區(qū)內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幫助。依托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臨時庇護場所依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qū)救助,為受害人提供食宿、心理安慰、法律幫助等臨時救助,保護受害人安全和隱私,防止加害人繼續(xù)實施加害行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還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并提供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的照顧。
臨時庇護期限一般不超過十日;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區(qū)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ㄒ唬┪慈〉檬芎θ苏徑獾模?/p>
?。ǘξ闯赡耆?、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三)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
?。ㄋ模┮驅嵤┘彝ケ┝υ还矙C關給予批評教育的;
?。ㄎ澹┢渌婪☉敵鼍吒嬲]書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告誡書送達】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達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
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書,由加害人在告誡書上簽字;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由公安機關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告誡書查訪】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應當在告誡書送達后定期查訪加害人是否繼續(xù)實施家庭暴力,并將查訪情況記錄存檔。首次查訪應當在告誡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完成。
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在查訪中發(fā)現加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心理輔導】市、區(qū)縣(自治縣)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以及福利機構等,可以依托心理健康服務等專業(yè)機構,為下列人員提供心理輔導:
(一)因家庭暴力遭受嚴重侵害的受害人;
(二)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重病患者;
(三)長期、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
?。ㄋ模┢渌蚣彝ケ┝π袨橛绊?,需要接受心理輔導的人員。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條【保護令申請】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前提,不影響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保護令一站式申請機制】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xié)助辦理。
第三十二條【保護令申請方式及材料】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者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交由申請人簽名、按指印。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材料:
?。ㄒ唬┏鼍涗洝⒔泳涗?、報警回執(zhí)、自述報案材料、詢問筆錄、訊問筆錄;
?。ǘ└嬲]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ㄈ┳C人證言,加害人保證書、悔過書、調解協(xié)議書;
?。ㄋ模﹤殍b定意見、診療記錄、傷情照片或者相關病案材料;
?。ㄎ澹┪臋n、圖片、短信、電子郵件、電話錄音、即時通訊記錄等相關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
?。┫嚓P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ㄆ撸┢渌梢宰鳛樯暾埲松戆踩Wo令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保護令作出時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十四條【保護令具體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ㄒ唬┙贡簧暾埲藢嵤┘彝ケ┝?;
?。ǘ┙贡簧暾埲蓑}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ㄈ┴熈畋簧暾埲诉w出申請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ㄎ澹┙贡簧暾埲诵孤?、散布、傳播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隱私;
?。┙贡簧暾埲嗽谏暾埲思捌湎嚓P近親屬的住所、工作單位、學?;蛘呓洺3鋈氲钠渌麍鏊鶅葟氖驴赡苡绊懮暾埲思捌湎嚓P近親屬生活、工作、學習的活動;
?。ㄆ撸┙贡簧暾埲瞬殚喩暾埲思捌湮闯赡曜优畱艏?、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
?。ò耍┙贡簧暾埲藫寠Z、藏匿未成年子女;
(九)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保護令送達】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送達轄區(qū)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
人民法院根據協(xié)助執(zhí)行需要,可以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在單位,當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
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或者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qū)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員會,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人民法院在向被申請人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當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六條【保護令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協(xié)助執(zhí)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協(xié)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ㄒ唬﹨f(xié)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ǘ┍簧暾埲诉`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接警后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救助、保護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證據;
?。ㄈ┌l(fā)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ㄋ模┢渌麉f(xié)助執(zhí)行措施。
第三十八條【其他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協(xié)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ㄒ唬┰谌松戆踩Wo令有效期內進行定期查訪,并將查訪情況向人民法院反饋;
?。ǘ┌l(fā)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系;
(三)對被申請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被申請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ㄋ模┢渌麉f(xié)助執(zhí)行措施。
第三十九條【保護令有效期】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家庭暴力行為法律責任】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符合刑事自訴案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法配合提供相關案件材料及證據。
第四十一條【強制報告義務法律責任】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負有家庭暴力行為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該規(guī)定,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加害人打擊報復法律責任】家庭暴力加害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條【處罰銜接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設定處罰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參照執(zhí)行】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參照適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5月1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