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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更新時間:2024-09-29 17:35:05作者:未知
沈陽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政策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沈陽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沈政辦發(fā)〔2024〕9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20日
沈陽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及因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限定配售價格和套型面積,面向工薪收入群體及引進人才配售,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公開透明、封閉管理、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保障性住房供應配售、封閉管理,指導監(jiān)督各地區(qū)和相關單位開展配售、運營、回購等工作。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實行價格指導,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備案管理。配售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jiān)督。
新建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定價,測算確定的配售均價基本覆蓋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及不超過5%的經(jīng)營利潤,同時,結合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住房配售價格。收購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以收購價格為基礎,綜合考慮貸款利息、交易稅費、裝修改造、完善配套設施費用和管理費用等合理支出測算確定配售價格。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戶型分為單室、雙室和三室,建筑面積原則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七條?保障性住房納入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管理。配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八條?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并確定1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魃暾埲司邆渫耆袷滦袨槟芰?;
?。ǘ┲魃暾埲诵柙谖沂羞B續(xù)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養(yǎng)老保險;
?。ㄈ┥暾埣彝ピ谖沂袩o房產(chǎn)。
申請家庭資格條件將結合我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申請家庭向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以及主申請人在我市連續(xù)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養(yǎng)老保險證明,主申請人已退休的可不提供社會養(yǎng)老保險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家庭成員應如實申報住房、婚姻、社保狀況,對申報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授權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對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狀況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對申請家庭提交的資料,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申請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由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組織在沈陽市住房保障網(wǎng)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后,納入配售輪候庫,同時向申請家庭出具《沈陽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書》。
第十三條?申請家庭只能購買1套保障性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辦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前,應按規(guī)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現(xiàn)房配售,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配售。
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配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抽簽或搖號等方式組織選房配售。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及廉租住房(含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有多個未成年子女家庭和引進人才優(yōu)先配售。
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為:
(一)由項目實施主體在沈陽市住房保障網(wǎng)發(fā)布保障性住房配售公告,公布戶型、配售價格和配售方式等信息;
?。ǘ┯身椖繉嵤┲黧w按照配售公告確定的規(guī)則確定選房排序并組織選房;
(三)申請家庭持《沈陽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書》選定住房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xù)。項目實施主體與購房家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房屋買賣合同封頁上須加蓋“保障性住房”專用章;
?。ㄋ模╉椖繉嵤┲黧w應協(xié)助購買家庭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
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或商業(yè)銀行貸款。保障性住房除用于購買該套住房時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商業(yè)性貸款抵押外,不得進行其他類型的抵押、擔保、償債及其他處置。
第十九條?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持合同封頁上加蓋“保障性住房”專用章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沈陽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書》等要件,按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chǎn)權證房屋性質欄中標注“保障性住房”字樣,在附記欄注記“封閉管理”字樣。
第二十條?保障性住房應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房屋維修資金等稅費,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guī)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保障性住房不得長期閑置、擅自轉讓及出租,不得用于經(jīng)營或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保障家庭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房產(chǎn)的,應在辦理不動產(chǎn)權登記前,先行向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申請退出保障性住房。未退出的,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應暫緩辦理取得房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情況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取得人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如取得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只能保留1套。保障家庭申請并辦理保障性住房轉移登記后,房產(chǎn)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按照原購房價格減去房屋(主體和裝修)折舊費用,再加上依據(jù)銀行存款利率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的利息后確定回購價格。利息不計復利,房屋持有年限不足1年的不予計息?;刭弮r格不考慮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添附成本等相關費用。
房屋主體折舊按照住房使用年限50年(年折舊率2%)、裝修折舊按照使用年限10年(年折舊率10%)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均折完即止。房屋持有年限自辦理入住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xié)議日期計算,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回購價格=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原購房價格(主體部分)×(房屋持有年限×2%)]-[原購房價格(裝修部分)×(房屋持有年限×10%)]+[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簽訂回購協(xié)議日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限]
第二十五條?回購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時,以新確定的價格配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刭徶黧w重新裝修的,應將再次裝修成本計入配售價格并重新計算折舊。
第二十六條?購買保障性住房房屋持有年限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保障家庭因特殊原因(重大疾病、調離我市等)確需退出的,由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回購。
因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銀行實現(xiàn)抵押權等原因需處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回購。
第二十七條?申請回購的保障性住房應無法律糾紛、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水、電、燃氣等公共事業(yè)費用和物業(yè)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二十八條?保障性住房超過6個月未售出的,原則上可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
第二十九條?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記入信用檔案,并自該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保障性住房。經(jīng)核實,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有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自建的面向本單位職工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全市計劃管理。房屋戶型、建筑面積、配售價格、準入條件、退出回購、封閉管理等內容,由單位自行確定,報送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備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職工不得同時享受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來源:沈陽市人民政府
網(wǎng)址:https://www.shenyang.gov.cn/zwgk/zcwj/zfwj/szfbgtwj1/202409/t20240925_4737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