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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更新時間:2023-11-14 19:00:20作者:未知
贛州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申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我市人才住房“先租后售、租售結合”的供應制度,根據《關于推進人才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贛市字〔2017〕32號)、《關于創(chuàng)新人才政策、推動人才發(fā)展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贛市發(fā)〔2017〕21)、《贛州市中心城區(qū)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市人住字〔2019〕3號)、《贛州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申購工作實施方案》(贛市人住字〔2023〕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心城區(qū)包括章貢區(qū)、贛州經開區(qū)、蓉江新區(qū),不含南康區(qū)和贛縣區(qū)。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人才住房,是指市本級政府投資新建和中心城區(qū)商品住宅項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不包括政府定向配租的人才公租房、企事業(yè)單位自建人才住房等。
第二章 申購資格
第四條 經公開搖號(選號)分配獲得人才住房的承租人可申請購買本人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第五條 根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當年度執(zhí)行的《贛州市人才分類目錄》,人才住房申購人為D類(相當于博士學位獲得者)及以上、E類(相當于全日制碩士)、F類(相當于全日制本科)人才,分別在我市中心城區(qū)連續(xù)服務滿2年、3年、5年(以社保連續(xù)繳納時間為核定標準),并與用人單位續(xù)簽滿5年勞動合同,在續(xù)簽合同當年可開始申購本人承租的新建配建人才住房。
第六條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服務期以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登記表入編時間為準。
第三章 價格確定
第七條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分為成本價和核定價。其中,成本價為房屋的重置成本評估價,核定價為不超過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
第八條 C類及以上層次人才按成本價購買;D、E、F類人才按核定價購買。如《贛州市人才政策清單》人才住房申購政策調整,則相應進行調整。
第九條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由產權單位委托不少于兩家具備房地產評估二級以上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條 人才住房的重置成本評估參照周邊區(qū)域同品質商品房,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前期工程成本、建筑安裝成本、配套設施建設成本、資金成本、稅費成本等因素,按評估當年度計算房屋重置成本評估價。
第十一條 人才住房市場價格評估參照所在小區(qū)及周邊相近區(qū)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質商品房市場價格,以此為基準充分考慮人才住房戶型、樓層、朝向、位置、折舊、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計算當年度的房屋評估價。
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匯總形成定價方案。由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牽頭,組織市委人才辦、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自然資源局、章貢區(qū)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蓉江新區(qū)管委會、贛州城投集團等單位組建定價小組,對定價方案進行審核后,提交市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定價會議確定人才住房出售價格,報市政府批準后發(fā)布。出售價格原則上每年8月發(fā)布一次,包含每套供申購的人才住房的單價與總價。
第四章 申購流程
第十三條 人才住房由申購人線上提出申請,經大數據比對審核、用人單位、產權單位、市人才住房辦牽頭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完成購房款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繳納后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符合人才住房申購資格條件的申購人登錄“贛州市城鎮(zhèn)住房保障在線服務平臺(ganzhouzhubao.com)”或微信小程序“贛州住保”進行線上申請,按要求填寫申請表,上傳婚姻佐證資料(已婚的上傳結婚證、離異的上傳離婚證或法院生效司法文書、未婚的上傳未婚承諾書)、社保繳納證明(江西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續(xù)簽合同(或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登記表)、單位工作年限證明等資料。
2.大數據比對審核。申購人提交申請后,通過大數據接口審核不動產、婚姻、社保、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等情況。
3.用人單位初審。大數據審核通過的,用人企業(yè)(單位)負責核實申購人提交的資料,線上簽署初審意見并確認提交。
4.產權單位審核。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審核申購人租賃合同履約情況,對存在欠繳租金物業(yè)費,違規(guī)使用人才住房等情況的,則由產權單位退回其申請。
5.部門聯(lián)審公示。產權單位審核通過的,由市人才住房辦牽頭組織市委人才辦、市委宣傳部、市人社局、市發(fā)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衛(wèi)健委等相關部門對人才層次有調整的申購人人才類別進行認定,并結合大數據審核結果和人才類別認定結果對連續(xù)服務年限、續(xù)簽勞動合同情況等申購資格進行復核。對審核合格的申購人,在贛州市城鎮(zhèn)住房保障在線服務平臺公示5個日歷天。
6.通知確認。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購人,市人才住房辦向人才住房的產權單位(或運營管理單位)及申購人分別下達《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申購資格核準通知書》,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三個月,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購房合同網簽備案的,核準通知書自行作廢。
第十四條 申購人可自行選擇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由產權單位提供的商業(yè)銀行貸款通道,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執(zhí)行銀行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政策按《贛州市住房公積金人才優(yōu)惠政策(試行)》(贛市公管委〔2021〕3號)文件執(zhí)行。如需申請組合貸款的,按各商業(yè)銀行相關流程進行辦理。
第十五條 申購人如因個人原因無法辦理購房貸款的,導致后果由申購人自行承擔,已核發(fā)的《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申購資格核準通知書》作廢。
第十六條 申購人憑《市中心城區(qū)人才住房申購資格核準通知書》與產權單位簽訂《贛州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購房合同》,辦理網簽備案。
第十七條 申購人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繳存標準按贛州市統(tǒng)一標準執(zhí)行,若產權單位已先行支付專項維修資金,則由申購人將該筆款項與首付購房款一并支付給產權單位。
第五章 產權辦理
第十八條 申購人完成合同簽訂、付訖相關費用后,出具委托授權書并提供身份證明,填寫贛州市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后由產權單位集中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購買的人才住房自不動產轉移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不動產登記部門在其不動產權證上注明“人才住房”并載明限制交易期限。
第二十條 限制交易期滿后,由購買人提交解除上市交易限制申請,提供交易限制期內的工作情況證明和社保繳納情況,經市人才住房辦審核后,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第六章 房屋回購
第二十一條 已售人才住房在上市交易限制期內,由市人才住房辦每年度通過社保大數據接口對購買人社保繳納情況進行審核,申購人不符合人才住房政策條件(在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并繳納社保)的,由市人才住房辦通知原產權單位進行人才住房回購,簽訂《贛州市中心城區(qū)新建配建人才住房回購合同》。
第二十二條 人才住房的回購價格包括原購房款及原購房款利息,原購房款利息按同期央行發(fā)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自不動產登記日期起計息,不含購買人貸款利息、申購時繳納的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人才住房回購時,涉及產權轉移的所有相關稅費由申購人全部承擔。申購人須向產權單位提供相應的稅務發(fā)票,產權單位核驗并收回房屋后,將回購房款轉賬至申購人本人賬戶。申購人交存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由產權單位退還給申購人。
第二十四條 回購人才住房時,購買人對房屋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回購時不予補償。二次裝修改變建筑結構的,由購買人負責恢復原狀;原有家具家電等設施配置缺失的,由產權單位按該項固定資產價值進行折舊評估,在回購款中扣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人才住房申購、使用、管理、回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市人才住房辦投訴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委監(jiān)委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提供虛假資料騙購人才住房,申購人用人單位審核不嚴的,由市人才住房辦取消申購人承租資格,將用人單位納入限制人才住房申請黑名單,個人與用人單位三年之內均不能申請人才住房,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起試行,試行期2年,由市人才住房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