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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更新時間:2024-05-31 20:12:27作者:未知
5月31日,據證監(jiān)會網站公告,依法對恒大地產債券欺詐發(fā)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恒大地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對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許家印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jiān)會官網發(fā)布《證監(jiān)會對恒大地產債券欺詐發(fā)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處罰決定》
公告顯示,證監(jiān)會依法對恒大地產欺詐發(fā)行債券行為按照其所募集資金的20%進行處罰,對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以頂格罰款,為開展債券市場統(tǒng)一執(zhí)法以來的最嚴尺度,既依法從重從嚴懲處財務造假,又充分考慮恒大地產債券規(guī)模及“保交房”攻堅戰(zhàn)等全局性工作,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tǒng)一。同時,證監(jiān)會正在推進對相關中介機構的調查。
據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恒大地產及其責任人員),許家印、潘大榮、柯鵬等高管陳述過申辯意見。
許家印認為:
第一,恒大地產的違法行為已超出行政處罰追責時效,不應予以行政處罰,且應由審計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認定恒大地產2019、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造假與事實不符,且認定虛增收入、利潤、成本的數額有誤。恒大地產確認收入的方式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確認標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金額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證據形式。
第三,認定恒大地產涉嫌欺詐發(fā)行有誤,相關數據不存在虛假。
第四,恒大地產未披露定期報告是基于公司人員流失、審計機構解除合作關系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導致的,對于恒大地產來說屬于不可抗力。
第五,相關違法行為是由他人具體組織實施的,認定許家印授意、組織從事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亦沒有基于實際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同時對于公司發(fā)債行為并不知情,對公司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不存在明知故意。
第六,許家印作為中國恒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董事長,恒大地產實際控制人,在其本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的情況下,恒大地產單方面放棄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但經復核,證監(jiān)會認為,本案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行政處罰時效,不予采納當事人有關本案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當事人有關恒大地產不存在數據造假、未實施案涉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許家印作為恒大地產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安排、組織財務造假事項,例如對調整收入后的經營指標水平提出要求、決定采用何種指標數據等,該相關事項均是財務造假流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導致恒大地產存在欺詐發(fā)行及年報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據此,我會認定其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并對欺詐發(fā)行以及年報虛假記載行為承擔責任。”
圖為許家印資料圖,他曾就處罰決定書陳述過申辯意見
被罰4700萬,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證監(jiān)會認定,2019年至2020年期間,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fā)行債券存在欺詐發(fā)行,所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恒大地產還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guī)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guī)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等行為。
今年3月,恒大地產發(fā)布公告,恒大地產及相關責任人于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36號)(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
這份《事先告知書》信息量極大,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不僅存在虛假記載,其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也涉嫌欺詐發(fā)行。而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yè)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業(yè)績。
除了許家印之外,曾經的恒大高管,如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等均被不同程度地處罰、警告等。其中,許家印和夏海鈞都擬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事先告知書》顯示,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yè)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yè)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證監(jiān)會認為,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被指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
針對恒大地產2019年度報告、2020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yè)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yè)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彼時,證監(jiān)會擬決定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4700萬元的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香港豪宅減值近一半出售
今年4月,香港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以下簡稱會財局)發(fā)布公告稱,將對網絡流傳的“普華永道審計恒大失敗舉報信”內容展開調查。當發(fā)現有任何失當行為或違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的情況,會財局將毫不猶豫對涉事的事務所及個人采取嚴厲的執(zhí)法行動。
會財局注意到一份舉報信流傳并獲媒體廣泛報道。該舉報信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即普華永道香港,以下統(tǒng)稱普華永道)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以及對中國恒大集團進行的審計素質的潛在缺失表達嚴重擔憂。
主要指控包括:未能建立及維持有效的質量監(jiān)控制度,以確保審計素質以及遵守專業(yè)準則和適用的法律及法規(guī)要求;向中國恒大集團提供審計及其他專業(yè)服務時,未能遵守有關客戶承接及維持客戶關系的專業(yè)準則;未能分配適當人員負責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系統(tǒng)的關鍵職位,有可能損害事務所的監(jiān)控職能;以及未能對中國恒大集團的審計執(zhí)行適當的審計程序。
另外,許家印在香港山頂布力徑三處豪宅的處置也有了新的進展。5月21日,香港市場消息稱,被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接管的布力徑10號B屋,大約以4.7億港元售出,與一年多前的市場估價相比,降價幅度達4.1億港元,減值近一半。
但目前新買家身份還未明確。5月3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香港土地注冊處資料發(fā)現,布力徑10號B屋目前還未更新新的持有人,也還未有等待注冊的契約。
在2021年10月,布力徑10號B屋被作為抵押物質押給中國建設銀行(亞洲),以換取約3億港元貸款。彼時,許家印頻繁被傳出售或抵押其個人資產。約一年后,建行(亞洲)作為債權人接管了10號B屋,這也是許家印當時在境外被首先接管的個人資產之一。
另外兩處豪宅布力徑10號C屋(許家印“前妻”丁玉梅曾住)及E屋,已被歐力士亞洲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力士)接管。目前,10號E屋也正在公開招標出售。
據官網介紹,歐力士(于東京證交所及紐約證交所上市)成立于1964年,總部設于日本東京,是一家多元化金融服務機構,業(yè)務涵蓋金融和實業(yè)領域的數十個產業(yè),管理資產規(guī)模逾6000多億美元。歐力士(亞洲)有限公司于1971年在香港成立,產品和服務范圍涵蓋設備融資、專業(yè)融資、樓宇按揭、中小企業(yè)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