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博物館禁限帶物品清單查詢 國家博物館禁止攜帶
2023-08-04
更新時間:2023-08-04 03:41:05作者:未知
國家博物館禁限帶物品清單查詢
1 各類槍-支(含主要零部件)
1.1 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1.2 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1.3 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砸炮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1.4 本類別下物品的仿真品:如兒童玩具槍(有擊發(fā)裝置、能夠發(fā)射-彈-丸)、水槍等。
2 管制刀具、軍警械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
2.1 管制刀具:如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三棱刮刀、獵刀、彈簧刀、帶自鎖裝置折疊刀等)、廚用刀具(砍骨刀、西瓜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以及陶瓷類刀具。
2.2 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2.3 銳器、鈍器:如菜刀、砍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螺絲刀等工具。
2.4 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如防衛(wèi)器、弓、弩、射-釘-槍、彈弓等。
2.5 其他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
3 各類彈-藥、易燃易爆物和裝置
3.1 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3.2 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3.3 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禮花彈、摔炮、射釘彈、發(fā)令彈等。
3.4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
3.5 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如打火機、火柴、含酒精的飲品、噴霧(防曬噴霧)等。
3.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等。
3.7 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及其制品等。
3.8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等。
3.9 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發(fā)泡劑等。
3.10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3.11 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等。
3.12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
4 其他物品
4.1 各類文物及仿制品、字畫等藝術品。
4.2 露營裝備:如帳篷、吊床、折疊桌、露營車等。
4.3 體育用品:如足球、籃球、球拍、跳繩等。
4.4 宣傳品:如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或影響參觀秩序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
4.5 可能影響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類物品:如風箏、氣球以及“低慢小”無人機、航拍器等。
4.6 除老、幼、病、殘、孕觀眾本人必要使用的代步輪椅、嬰兒車以外的其他代步工具(含電動代步工具),如電動輪椅(遙控椅)、滑板車、自動平衡車、自行車、輪滑等。我館為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來館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替代性服務措施。
4.7 所有具有運輸裝載功能的帶輪工具,例如野餐車、營地車、手拖車、帶座椅的行李箱、拖掛車等。
4.8 商用攝影、攝像器材:如滑軌、搖臂、落地式三腳架。
4.9 所有動物(含殘疾人攜帶的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我館為殘疾人攜帶的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提供便利安排。
4.10 各種漆類:如油漆、自噴漆、墻漆涂料等。
4.11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擾亂參觀秩序的物品:如晾衣桿、尖釘登山桿、逗貓桿、魚竿、漁網、展開超1.3米的自拍桿、樂器及音響設備等。
4.12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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