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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更新時間:2024-03-28 21:02:00作者:未知
北京是一座國際化大都市,人人都擠破頭想要往里鉆。但是,北京的房價是非常高昂的,在北京生活的許多人都需要依靠租房的*。關于北京個人租房的*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北京個人房租*是多少,順便來說說北京疫情減免房租的通知以及北京商品房屋*管理辦法。
一、北京個人房租*是多少
1、北京個人房租*是多少?一般北京租房繳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營業(yè)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以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稅額乘以城建*(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
2、租房個人所得稅按財產*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k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k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是20%。印花稅按財產*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一。若是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3、北京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對房產稅、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yōu)惠: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營業(yè)稅:3%*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二、北京疫情減免房租的通知
1、北京疫情減免房租的通知,符合首都城市戰(zhàn)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圍內且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承租京內市及區(qū)屬國有企業(yè)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yè)或依照防疫規(guī)定關閉停業(yè)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
2、承租用于辦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給予租金50%的減免。對承租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yè)主(房東)2020年3月和4月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3、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業(yè)減免租金的企業(yè),由市、區(qū)政府給予一定*補貼。鼓勵特色園、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chuàng)空間、*基地、文化產業(yè)園、視聽園區(qū)等各類載體將房租減免時間同步延長至4月。
三、北京商品房屋*管理辦法
*條為加強商品房屋*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行為,維護商品房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房屋*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
(四)*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當事人應當在房屋*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合同繼續(xù)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合同*該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房屋*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登記備案。
房屋*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房屋*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合同;
(二)房屋*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登記備案,向*當事人開具房屋*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出租房屋的坐落、*用途、租金數額、*期限等。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者*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tǒng),逐步實行房屋*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tǒng)。
房屋*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用途、租金數額、*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發(f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關于北京個人房租*是多少,北京疫情減免房租的通知,北京商品房屋*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