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放行偷越國 偷越國境行政處罰怎么處罰
2024-02-03
更新時間:2024-02-03 20:11:33作者:未知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第49條的規(guī)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由于劣藥一般比假藥的危害小,故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根據(jù)《藥品案件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市場秩序、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行為人對假藥與劣藥發(fā)生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應在重合的范圍內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罪。
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本罪。另外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未超過五萬元的,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可給予行政處理。過失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并且會對藥品市場造成一定的傷害,我國是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劣藥的。對于生產和銷售必要的相關人士,將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定金額的實際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