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侮辱誹謗屬于刑事案件嗎)
2023-12-23
更新時間:2023-12-23 22:42:12作者:佚名
1.著作權的轉讓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chǎn)權。著作人身權是帶有人身性質(zhì)的權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轉讓的,永遠屬于著作權人所有;著作權轉讓的是著作財產(chǎn)權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的載體所有權無關,也就是說著作權的轉讓,并非作品原件物權的轉讓。如果轉讓行為涉及對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畢后,應當將該作品原件返還原著作權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轉讓小說出版權,受讓人在用完小說手稿之后,應當將手稿返還原著作權人或手稿之物權所有權人。
3.著作權的轉讓與著作權許可使用有嚴格的區(qū)別。著作權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轉讓則發(fā)生著作權主體的變更;著作權被許可使用人必須依賴于許可人權利的存在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受讓人則可以獨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權對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權轉讓的權利內(nèi)容可以有多種選擇。比如,就一部小說而言,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人,也可以將其不同文字的翻譯權轉讓給不同的人,還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區(qū)復制發(fā)行作品的權利轉讓他人。
5.轉讓著作財產(chǎn)權的行為,應當視為著作人身權同時行使完畢。通常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但在實踐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財產(chǎn)權時總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權問題的困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在著作財產(chǎn)權被轉讓以后,與行使該項著作財產(chǎn)權有關的著作人身權,已經(jīng)由原著作權人用盡。
6.著作權的轉讓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行為,要涉及雙方當事人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為保障轉讓的公平與真實合法,我國和大多數(shù)國家的著作權法要求,轉讓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7.著作財產(chǎn)權轉讓究竟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以及轉讓的地域范圍,應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加以約定。如果著作財產(chǎn)權轉讓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法律應當推定未轉讓,以避免爭議。
8、著作權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每轉讓一次著作權,就新增加一個著作權主體,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時存在包括作者在內(nèi)的多個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轉讓指的是將著作權作為一項財產(chǎn)的權利,包括如何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等。從一個民事主體合法的轉移到另外一個民事主體,供其他的民事主體來進行支配的一種行為,一般當著作權轉讓之后,那么出讓人就會喪失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