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住宿標準是什么(證人出庭作證條件)
2024-04-20
更新時間:2024-04-20 02:30:25作者:佚名
一、證人出庭作證住宿標準是什么?
證人出庭作證住宿標準是需要根據(jù)出差人員的住宿標準來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3、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現(xiàn)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刑事類型的案件,證據(jù)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沒有證據(jù)的話,是不能夠對此定罪或者是不能夠認定相關的事實的,當然,如果相關人了解案件的情況是由出庭作證的義務的,這將我們國家訴訟程序法律規(guī)范當中都是有清楚明確的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