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jù)。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jīng)實現(xiàn),即使以后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事人翻供的態(tài)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qū)徟械?,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