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發(fā)品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