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對于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抗訴請求權;對于自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決不服的有直接上訴權。
2.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但是對一審判決,由檢察機關負責起訴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這是因為任何犯罪行為既是對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對整個社會利益的侵害,因此,國家的專門控訴機關檢察機關將代表國家,同時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同時,也維護著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訴訟中是與檢察機關同屬控訴一方。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負責起訴,也就不應有對法院判決的上訴權。但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3.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有權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