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賬公司不合法的。要債公司的存在,不僅擾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2、“討債公司”承辦委托書賬追債,參與訴訟或非訴訟代理,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賦予的權限和行政強制力,有些討債公司借助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的手段,強行向債務人收取債款,甚至綁架人質,進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坝憘尽钡拇嬖冢粌H擾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會治安,而且助長了地下非法討債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3、我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yè)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配合下,對已登記注冊的經營討債業(yè)務的各種公司、企業(yè)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業(yè)商登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不按本通知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的執(zhí)照。
4、公安機關對采取威脅、恐嚇、詐騙、綁架人質等非法手段討債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