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分別為: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