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
2、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qū)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
(1)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2)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
(3)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并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