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財產利益。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是:一是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二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三是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四是他人財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