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禁止掛靠行為,掛靠實質上是自然人或企業(yè)利用企業(yè)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以此規(guī)避國家法律政策對其業(yè)務、稅收等方面的限制。這種行為構成對合法社會關系或者社會秩序的背離。因此掛靠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關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無論是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的,該掛靠協(xié)議都是無效的。
2、建筑工程款糾紛
在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往往會出現工程款糾紛,這主要是因為雙方為了隱藏其掛靠的實質,承攬合同的支付賬戶通常是被掛靠方的賬戶,因此發(fā)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一般情況下是撥付到被掛靠方的賬戶中。根據借用合同,發(fā)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由被掛靠方賬戶支付到掛靠方。
對于掛靠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賦予其一定的權利,該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管理費糾紛
與拒付工程款訴訟來說,單獨的欠付管理費的訴訟則極難發(fā)生,一個原因是本身出借方掌握著資金的中間支付環(huán)節(jié),當筆資金當次抽取管理費的做法合理避免了管理費的訴訟,如確實存在欠支付管理費的問題,出借方因行政管理的問題考慮到自身的資質安全不會也不愿就此事進行司法訴訟,除非本身借用資質行為暴露,在其他訴訟中順帶提及的管理費訴訟才有可能發(fā)生。
如果出現管理費訴訟的話,由于掛靠合同無效,被掛靠方要求掛靠方支付管理費缺乏依據,并且司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币虼?,被掛靠方主張支付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