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過錯方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為過錯方。
2.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tài)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且已經(jīng)多次起訴離婚的,則不能勉強雙方,違背離婚自愿的原則。在實踐中,無過錯一方需要較為充分的證據(jù),如視聽資料、保證書、聊天記錄等,才能對離婚時的過錯方作出認定。過錯的表現(xiàn)形式:
(1)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
(2)重婚
(3) 同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4) 家庭暴力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于不良惡習。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