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新建房與翻建房,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如下所述:
房屋改造(翻建房)分為樓房升高,墻改梁,內墻改梁,夾山改梁,框架房改造,打立柱,打大梁,房屋加固,橋梁升高,新增大梁,檐梁,圈梁,倉庫改造,門店擴大,舊房改客廳,外框架整體改造,墻體打立柱和加圈梁。
而新建的自建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未推出之前,有許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yè)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fā),是指在依據(jù)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