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平等既是權(quán)利的平等,也是義務(wù)和責任的平等?!缎谭ā返谑邨l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原則上任何人只要到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一旦犯罪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不管行為人是否是殘疾人。但殘疾人在生理上確實與正常人存在差異,且在公眾的認識中,殘疾人會被自然地歸類為弱勢群體。我國《刑法》對這類特殊群體在刑事責任方面作出特殊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就規(guī)定了犯罪行為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這也規(guī)定了并不是所有殘疾人犯罪后都享有特殊規(guī)定,只有聾啞人和盲人這兩類殘疾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